县公安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1135
项目名称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单位 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部发给定居证明。根据公安部2000年下发的有关规定,明确台湾居民定居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初审,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审批。《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八条: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港澳台居民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