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01101 |
项目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 |
单位 | 县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1.《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08年10月修订)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者投入使用……”。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
法定时限 | 1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