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2005
项目名称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
单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定依据 1.《物权法》(2007年3月通过)第一百四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1年1月修订)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建设单位
法定时限 20日(材料齐全,县政府批复,公告、公示时间不计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