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2007
项目名称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
单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定依据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四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转移。”第二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二)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上八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三)占用土地八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用地申请人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