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2008
项目名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单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定依据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四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农村村民
法定时限 20日(材料齐全,县政府批复,公告、公示时间不计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