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02010 |
项目名称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 |
单位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设定依据 |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二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必须按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5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单位、个人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