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2011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查
单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定依据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2.《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二)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上八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三)占用土地八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建设单位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