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2012
项目名称 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查
单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定依据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法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共同审批部门 城市规划部门
审批对象 土地使用者
法定时限 20日(材料齐全,县政府批复,公告、公示时间不计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