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1102
项目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单位 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
法定时限 5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