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2014
项目名称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单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定依据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企业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