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2209
项目名称 城市规划区内设置雕塑审批(审核)
单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定依据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雕塑,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经批准。建设具有纪念性和重要历史意义的雕塑,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其他雕塑,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建设单位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