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保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3803
项目名称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单位 县环保局
设定依据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3年6月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