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保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3805
项目名称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核发
单位 县环保局
设定依据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进行前款规定的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