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应急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4501
项目名称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爆竹经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单位 县应急局
设定依据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2015年5月修正)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39号)第四条 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除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第五条 市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实施。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建设项目单位
法定时限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45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烟花爆竹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