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01
项目名称 华侨回国定居条件审核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3年6月国侨办〔2013〕18号)第六条:“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一批省级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5〕152号)第21项,华侨回国定居条件审批,下放至设区市政府侨务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