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05
项目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3年7月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机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个体工商户、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法定时限 15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