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20
项目名称 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审批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村民委员会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