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21
项目名称
慈善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慈善法》(2016年3月通过)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法人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
2016.7取消“分支机构、代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