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21
项目名称 慈善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慈善法》(2016年3月通过)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法人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 2016.7取消“分支机构、代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