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06822 |
项目名称 | 公证员执业审查 |
单位 | 县审批服务局 |
设定依据 | 1.《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公民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