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23
项目名称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1999年10月修订)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中介机构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