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25
项目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1.《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09年11月修订)第三十五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4.《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24日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三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人力资源服务申请表;(二)章程和管理制度;(三)场所、设施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五)开展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需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可以依法一并提交劳务派遣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向申请人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注明许可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