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06827 |
项目名称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审查) |
单位 | 县审批服务局 |
设定依据 | 1.《劳动法》(1994年7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国务院令第174号修订)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鲁劳发〔1995〕6号)第三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企业,……市、地属及其以下企业,经市地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写出报告,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企业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