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28
项目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建设单位
法定时限 15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