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处理各类公文、通知、来电及请示 | (40)拟订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各类公文。 (41)审核发布下级各部门起草的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各类公文。 (42)承办上级政府及部门来文来电。 (43)承办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请示县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
1.《保密法》(1988年9月通过,2010年4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