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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监督管理须知
【 信息来源:admin 】 【添加时间:2010/10/8 8:48:30】 【新闻点击量:4044】
    1、什么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的监督管理,具有“双向性”:它既是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也是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主要指登记管理机关及财税、审计等部门,对事业单位有关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主要指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也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对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登记管理行为的监督。
    监督管理是《条例》的重要一章,也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什么是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3、什么是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是指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和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监察、督导、查处和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对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登记管理行为的监督。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一)监督管理的目的是规范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行为,保证正常的登记管理秩序,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
    (三)监督管理的客体是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四)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是否依照《条例》开展工作,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五)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申诉、批评指正、查处、行政处分等。
对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与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在强制性、长期性、经常性等方面基本相同。除此之外,还有以下两个特征:
    (一)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内部监督主要指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也包括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对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各登记管理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指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各有关方面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二)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标准统一规范。《条例》对登记管理行为标准的统一规范,决定了对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标准的统一规范。如,《条例》对登记的条件、时限、程序等,都有具体明确的统一规定;与之相对应,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行为(如审查时间是否超过了规定的时限等)的监督标准,也就有了具体、明确的统一规范。
    4、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是什么?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是: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5、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主要有哪些内容?
    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事业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二)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条例》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备案)。
    (三)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是否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四)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五)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证书和印章,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六)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是否符合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七)事业单位是否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6、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应坚持哪些原则?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从本质上讲,, 管理就是服务。为此,监督管理既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循私情,更要增强服务观念和服务意识,充分认识到监督管理的最终目的,是更好地为事业单位服务。
    (二)督导与处罚相结合。督导要贯彻监督管理的全过程,促进事业单位自觉地依法活动,健康发展;处罚要严格依法进行,并坚持以督导为主,处罚为辅。
    (三)查处违法活动与保护合法活动相结合。查处违法活动是为了保护合法活动;要保护合法活动,就必须查处违法活动。
    (四)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与事业单位自我约束相结合。完善事业单位自我约束机制可以防患于未然。为此,促进和协助事业单位建立和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是作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
    (五)审查《年度报告》与运用其他手段相结合。审查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是监督检查的基本形式;遇有特殊情况,如接到重要举报、在审查《年度报告》时发现重要问题等,还需采取重点调查、查处等手段。必要时,也可以抽查。
    此外,加强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还要做好日常性的宣传工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做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要通过宣传,使事业单位进一步知法、懂法,避免事业单位由于不了解《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而违法违章的可能。
    7、如何理解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与登记的关系?
    登记与监督管理相辅相成、有机联系,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不可分割的两大组成部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围绕着登记展开,贯穿于登记管理的各个环节。
    (二)登记的事项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否按照登记的事项开展活动,是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监督管理是登记的效益保障。事业单位经核准登记后,如果不进行监督,就难以保证登记预期目的的全部实现。
    8、登记管理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有何异同?
    登记管理机关与审计、物价、财税等部门都是行政执法机关,分别履行国家赋予的对事业单位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能。其监督管理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监督管理的依据不同。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审计、物价、财税等部门对事业单位法人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
    (二)监督管理的分工不同。登记管理机关代表国家监督管理事业单位法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是否按照登记事项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社会经济活动。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是对事业单位法人的财务收支、价格管理、税收情况等专项业务的监督。
    9、在什么情况下,登记管理会机关会对事业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事业单位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印章的处罚: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
    (二) 在申请登记材料和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不按照规定申请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或者不按照其他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五)抽逃开办资金的;
    (六)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七)违反规定接收或使用捐赠、资助的;
    (八)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条例》的行为。
    此外,事业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事业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另外,如果被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撤销登记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事业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什么情况下,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可能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对事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罚:
    (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决定登记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
    根据上述情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如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11、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的事件时,事业单位应履行哪些义务,享有哪些权力?
    (一)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查处行为,要依法予以配合。其中包括:接受问询和调查,并如实回答问题;提交有关材料;接受对与事件有关的场所的查看,并提供方便。
    (二)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机关超出事件范围的问询、查看有权拒绝;对不合法的查处行为有权依法申诉。
    12、事业单位如果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事业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事业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被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事业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怎样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登记管理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事业单位、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
    14、怎样保证特定事业单位履行其义务?
    被依法核准登记的、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15、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条例》及有关规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事业单位、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事业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事业单位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不予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准登记的。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登记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未经事业单位核准登记而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将给予哪些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事业单位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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