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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山东省中医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处罚
[有3子项]
对诊疗科目或者范围超出登记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设立中医医疗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对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为的处罚
[无子项]
对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处罚
[有2子项]
对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机构,不执行职业性健康检查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处罚
[有2子项]
对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对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处罚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处罚
[有9子项]
对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
对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的处罚
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处罚
对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对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对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处罚
对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
对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无子项]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无子项]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处罚
[有5子项]
对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罚
对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对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处罚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处罚
[有3子项]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对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处罚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有6子项]
对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对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处罚
对未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处罚
对未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处罚
对未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对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无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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