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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 信息来源:admin 】 【添加时间:2010/7/24 14:48:54】 【新闻点击量:4966】

鲁质监办发[2006]202号

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机关及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事业单位应在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30日内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凡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不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根据有关规定,各级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和中央驻鲁的地震、气象、邮政、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应分别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办公室申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另有授权登记管理的除外)。上述机关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办公室办理。
  凡上述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颁发单位不是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于2006年12月30日前到原发证机构办理迁址手续。
  二、事业单位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办变更登记,在换发证书后30日内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变更登记。
  三、事业单位必须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度检验。
  四、事业单位申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度检验时,应提交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未按规定参加上一年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度检验或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督促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补办相关手续。
  五、事业单位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度检验时,应提交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未按规定办理上一年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度检验或证书超过有效期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应督促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补办相关手续。
  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按规定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相关事宜的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罚。
  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业务办理或执法检查中发现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要相互及时通报情况并严肃查处。
  八、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机制,及时进行数据交换,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九、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积极利用联席会议等形式,密切配合,采取系统检查或联合执法等多种手段,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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