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与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搭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与事业单位法人及主管部门的桥梁,方便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市编办近日印发了《关于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联络员制度的通知》(潍编办〔2011〕23号),正式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联络员制度。文件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联络员的基本条件、主要职责、推荐方法等作了明确规定,联络员由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联络员可参加登记管理机关举办的业务培训,承担本部门(单位)法人登记、变更、年检等相关业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并对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监督。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联络员制度的建立,将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