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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的处罚
[有2子项]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或者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或者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的处罚
[有3子项]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的处罚
[有5子项]
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无子项]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处罚
[有4子项]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无子项]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处罚
[无子项]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
[无子项]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有3子项]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含量或有效成分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有3子项]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处罚
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处罚
[有3子项]
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无子项]
对农药经营者在禁止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无子项]
对农药经营者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无子项]
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处罚
[无子项]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处罚
[无子项]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无子项]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驾驶证)而操作(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无子项]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处罚
[有2子项]
对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处罚
对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对违反《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处罚
[有6子项]
对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防火罩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农业机械的处罚
对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处罚
对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处罚
农机维修行业对使用不合格配件维修或维修已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管理
[无子项]
对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罪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的处罚
[有3子项]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无子项]
对屠宰、经营、运输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对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的处罚
[有3子项]
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或者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有2子项]
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的处罚
[有3子项]
对违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有2子项]
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无子项]
对执业兽医违规行为的处罚
[有3子项]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行为的处罚
对《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的处罚
[有4子项]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处罚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无子项]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无子项]
共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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