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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处罚
[无子项]
对不符合《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为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有6子项]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及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做到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达到一人一用一灭菌以及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和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及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
对违反《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的处罚
[有2子项]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行为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行为的处罚
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的处罚
[有5子项]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行为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行为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的处罚
[有4子项]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行为的处罚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行为的处罚
对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处罚
[有2子项]
对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以及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的处罚
[无子项]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及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处罚
[无子项]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处罚
[有6子项]
对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处罚
[有3子项]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有3子项]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无子项]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无子项]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无子项]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处罚
[有2子项]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行为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的处罚
[有5子项]
对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对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处罚
[有2子项]
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行为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处罚
[有2子项]
对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对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的处罚
[有2子项]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处罚
[有3子项]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处罚
[有2子项]
对执业医师未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对执业医师未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无子项]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无子项]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无子项]
对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行为的处罚
[无子项]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有3子项]
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行为的处罚
对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的处罚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为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有2子项]
对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的处罚
[有2子项]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行为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有4子项]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行为的处罚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的处罚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行为的处罚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无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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