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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庄镇
饮马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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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全部
行政审批类
行政处罚类
行政强制类
行政征收类
行政给付类
行政裁决类
行政确认类
奖励类
行政监督检查类
其他行政权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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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给付
[无子项]
对违反《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有2子项]
对养老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处罚
指导城乡社区建设
[无子项]
区划地名管理
[有8子项]
区划调整调查审核上报
地名命名更名审核上报
建设数字地名
平安边界建设
开展地名文化建设和地名遗产保护
开展地名设标
开展地名规划
地名标准资料编辑发行
对违反《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潍坊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处罚
[有5子项]
对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超出许可范围的处罚
对社会福利机构非法接受捐赠的处罚
对社会福利机构年审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罚
对社会福利机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执业的处罚
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处罚
城乡低保、散居、五保、“三无” 失能老人护理补贴金给付
[无子项]
经营性公墓及殡仪馆申报
[有3子项]
搬迁殡仪馆申报
建立殡仪馆申报
经营性公墓申报
对违反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的处罚
[有3子项]
对城镇“三无”人员办理过程中挤占、挪用、截留、虚报、造假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临时救助资金的处罚
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对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处罚
[有7子项]
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处罚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对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处罚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慈善募捐
[无子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的处罚
[有2子项]
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无子项]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处罚
[无子项]
非公募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银行账号、税务登记、负责人)备案
[无子项]
对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机关的处罚
[无子项]
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款给付
[无子项]
对违反《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第四条的处罚
[无子项]
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费给付
[无子项]
对违反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的处罚
[有2子项]
对擅自绘制或错误绘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处罚
毁坏移动界桩及其他街巷标志物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国务院《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处罚
[无子项]
对采取弄虚作假、瞒报骗保,虚报冒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二条的处罚
[有6子项]
对全市性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对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对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
对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对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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